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簡抗,19,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乙○○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就民國99年2 月2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之99年度北簡字第2604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488 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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