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繼,676,201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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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特別代理人 謝玉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縣新店市○○路○段428號)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99年4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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