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繼,765,2010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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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里○鄰○○街3巷2號4樓之5 )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5月18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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