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1,2010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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