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2,201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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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4萬8,051元(以坐落臺北縣鶯歌鎮○○○段第459號及第610號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第459地號土地面積6,33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民國9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第610地號土地面積56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9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4,700元=1,524萬8,0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6,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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