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3,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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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參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5 月25日美金賣出匯率32.482計算,38,164×32.482=1,239,64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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