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39,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151巷3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價值及其證明文件例如鑑價報告等。

二、臺北市○○區○○段2小段616-1、616-7、620、619-1、618、617地號土地最新全部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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