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9,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乙○○、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設定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迄未陳報抵押房地之市價若干,故暫以抵押權之權利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臺北市○○區○○路1 段5 之2 號房地)、肆佰萬元(臺北市○○區○○街136 巷29弄1 號、5 號房地)、貳佰萬元(臺北縣中和市○○路167 號10樓房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肆萬零陸佰元、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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