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33,201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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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圓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及股東權利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向臺北市商業處將原告股東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另其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兩者合計應徵裁判費2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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