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35,2010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中央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1,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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