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37,2010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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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伍仟陸佰嗣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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