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56,2010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占用面積62.78平方公尺每坪公告現值424914元=26,676,1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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