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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律師
上當事人訴請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58,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368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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