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84,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環宇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恩餐飲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暫估最小占用面積×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提出系爭土地最新謄本,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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