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87,201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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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玖仟捌佰零伍元(2,305,771+954,034=3,259,8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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