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89,2010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北分行間第
三人異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北分行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公司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