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92,2010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憲兵202 指揮部間請其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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