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親,28,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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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第589條之規定,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查本件被告即子女丙○○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大同區○○○路103號4樓之6,此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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