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06,2010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映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九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附件:
一、原告主張被告96年11月間積欠貨款112萬2137元,被告是否爭執?原告主張前開金額之計算依據何在?
二、被告抗辯退貨單號DZ000000000000、DZ000000000000短少35盒,原告有何意見,如否認之,有無相關證據可佐?
三、本院審訴卷第40頁映普報費明細究係何時發之生費用,如何能認為是被告停業所發生之費用?又原告主張被告停業之具體時間(何年何月何日)及相關證據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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