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089,201006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李建榮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第三點第三行中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50巷1-11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50巷1-1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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