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329,201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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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2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百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復有明文。

本件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董事,其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且被告股東會並未另選任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自應以被告之監察人甲○○代表被告進行本件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借錢予訴外人許洵文,許洵文介紹伊投資百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富公司),伊以許洵文名義入股,但並未擔任百富公司之董事。

伊係遭冒名登記為百富公司之董事,臺北市政府商業登記處之被告公司登記卷內願任董事同意書並非伊親自簽名,故伊與被告公司間並無董事委任關係存在,原告有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法律利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辯以:監察人甲○○雖登記為百富公司之監察人,但並未在百富公司上班,亦未參與百富公司之運作,對對原告之請求不清楚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確認之訴,倘當事人一方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者,依法均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甚明。

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但過去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不存在時,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

如對於該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自非不得對之確認之訴。

經查,本件依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原告為被告之董事,惟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並不存在,則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法律關係之存否即屬不明確,且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態,確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本件原告所提起之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甚明。

五、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願任同意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登記卷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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