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349,201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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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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