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43,2010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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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戊○○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七九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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