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743,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452元,雖原告事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惟被告不同意,致本院誤將其中24,302元裁判費退回原告,經本院於民國99 年4月28日函請原告繳還未果。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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