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775,201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5號
原 告 孫嘉謙
8樓
法定代理人 湯維芸
孫皓德
被 告 黃昊芸

訴訟代理人 胡祥生
被 告 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何施賢
胡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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