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888,201109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蕊
林涵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燕燕及陳姿樺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陸萬捌仟貳佰元(按起訴時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一比三十二點一八二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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