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897,2010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7號
原 告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香港商瓦克化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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