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013,2010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 告 亞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丞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丞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丞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萬2,600元,應繳裁判費伍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及對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具體意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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