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102,2010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02號
原 告 奇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表明擬用之攻擊方法及證據方法;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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