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507,2010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7號
原 告 楊海銨原名楊春長.
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仁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 萬2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2880元,尚應補繳1萬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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