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759,201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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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59號
原 告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丙○○、乙○及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㈠應補正敘明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損害賠償金錢,則應表明金額(含項目及計算方式),並應檢附相關單據為憑。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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