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843,2010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4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台北市○○街235巷2號5樓,且原告起訴主張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拆除加蓋外推出來之違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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