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988,2010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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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88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即黃聖洋)、丙○○(即黃俊辰)、甲
○○(原名:黃秀華)、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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