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320,201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鼎禾
訴訟代理人 樊欣佩律師
張瑞娟律師
複代理人 蔡芳諭
被 告 文蓓蓓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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