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14號
上 訴 人 葉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嘴錦間因99年度訴字第37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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