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4397,201109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97號
原 告 朱志善
訴訟代理人 張培琦
被 告 張文濱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金甌
沈榮華
高億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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