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4446,2011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46號
上 訴 人 羅慧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應付款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5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