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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45號
原 告 冠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則彬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被 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蘇芃律師
余淑杏律師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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