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5574,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7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雯
劉蕙瑢
被 告 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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