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李淑美
兼
訴訟代理人 洪進旺
被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原公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
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陳一銘律師
張嘉真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龍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2月7 日下午2 時40分許,在本院第27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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