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陳鴻源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楊仲傑律師
被 告 楊德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提出訴外人楊廣恩之全部繼承人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