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342,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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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
訴訟代理人 黃駿仁
賴中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羅玉珍、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美、莊婉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惟查因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拾貳億肆仟陸佰拾叁萬伍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佰肆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萬貳仟元,尚欠新台幣捌佰玖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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