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496,201109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 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益、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玖仟零捌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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