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731,2011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原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泰平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林雅慧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徐克銘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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