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132,2010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百慕達商先靈海外有限公司(SO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甲○○○○○○ ○.
代 理 人 莊欣婷律師
代 理 人 鍾薰嫺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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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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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券  發  行  公  司       │    持    有    人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先靈葆雅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百慕達商先靈海外有限公司    │股    票│1     │00000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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