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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百慕達商先靈海外有限公司(SO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甲○○○○○○ ○.
代 理 人 莊欣婷律師
代 理 人 鍾薰嫺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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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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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券 發 行 公 司 │ 持 有 人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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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先靈葆雅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百慕達商先靈海外有限公司 │股 票│1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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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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