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瑞士商先靈葆雅中心股份有限公司(SCHERING-PLOU
GH CENTRA.
法定代理人 甲○○○○○ ○○.
代 理 人 莊欣婷律師
鍾薰嫺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松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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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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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東 名 稱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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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先靈葆雅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Schering-Plough Central │ 1 │ 3 │ │
│ │ │ East AG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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