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158,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李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58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高科技基金│05-DA-00-000000-0 │1   │2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