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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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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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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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乙○○│花旗(台灣)商業│99年2月2日│48,000元 │0000000 │
│ │ │銀行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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