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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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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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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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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C4433~4435、(87)C2939 │壹佰股 │4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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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C3951~3952、(90)C1210 │壹佰股 │3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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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3)C951、(93)C4374、(93)C43│壹佰股 │3 │300 │
│ │ │8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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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C916、(96)C1360 │壹佰股 │2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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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Z96(50股) 、(88)Z96(50股│不定額 │3 │150 │
│ │ │ ) 、(96)Z90(50股) │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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