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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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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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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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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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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福聚股份有限公司 │76-ND-69437-2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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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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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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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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